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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永久基本農田和一般耕地用途管制的要求
永久基本農田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則是重點用于發展糧食生產,保持永久性和穩定性。種植糧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種植一季糧食作物和符合國土調查的耕地認定標準,采取糧食與非糧食作物間作、輪作、套種的土地利用方式。永久基本農田要做到“一不得、四嚴禁”。
1.永久基本農田不得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不得種植造成耕地地類改變的作物。
2.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3.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綠化裝飾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
4.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挖湖造景、建設綠化帶。
5.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
一般耕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則是嚴控用途改變,確需改變的,要落實耕地“進出平衡”或“占補平衡”。一般耕地要做到“五不得”。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種植草皮。
2.不得在國家批準的生態退耕規劃和計劃外擅自擴大退耕還林還草還濕還湖規模。
3.不得違規超標準在鐵路、公路等用地紅線外,以及河渠兩側、水庫周邊占用一般耕地種樹建設綠化帶。
4.未經批準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實施國土綠化。
5.未經批準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不得將通過流轉獲得土地經營權的一般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
二、農村道路的定義
農村道路是指《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17)中的農村道路用地,即在農村范圍內,寬度≥2.0m、≤8.0m,用于村間、田間交通運輸,并在國家公路網絡體系之外,以服務于農村農業生產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機耕道)。
三、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管理的要求
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的劃定規模原則上不低于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任務的 1%,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范圍內耕地按一般耕地管理,可根據本轄區規劃期內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實施、補劃需求、耕地實際利用狀況等適時調整。
優先將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新建高標準農田增加的優質耕地和與永久基本農田成方連片整治恢復的耕地劃入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
四、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要求
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
新增養殖設施應盡量占用未利用地,嚴格控制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占用一般耕地,特別是優質耕地,確需占用的,必須按規定納入縣級耕地年度“進出平衡”總體方案,落實耕地“進出平衡”后,報鄉(鎮)政府備案。
經批準的設施農業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通過“設施農業用地監管系統”完成設施農業用地信息備案,未按要求上圖入庫的,管理中不予認可。
五、耕地“進出平衡”的基數
以 2020 年國土變更調查成果中的現狀耕地為基數,以耕地地類發生變化為標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扣除若干客觀合理情形后,對于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等情形,在年度國土變更調查中造成耕地減少的,以縣(市、區)為單位落實耕地年度“進出平衡”。
六、耕地“進出平衡”整治恢復耕地的來源
主要是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以下簡稱“二調”)為耕地、“三調”為非耕地的地類,包括:“三調”標注“即可恢復”“工程恢復” 屬性的園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擬退出的農業設施建設用地、采礦塌陷地、違法占地形成的歷史遺留建設用地等,經整治恢復為耕地,驗收合格后可以作為耕地“進出平衡”指標。
七、列入耕地“進出平衡”實施范圍的情形
“耕地轉出”應優先選擇不穩定利用、質量較低、零星分散、不宜集中連片耕作管護的耕地,原則上集中連片的優質耕地不予轉出。已納入規劃建設用地范圍的現狀耕地,未經依法批準修改規劃前原則上不予轉出,嚴禁借耕地“進出平衡”名義隨意調整耕地布局,規避落實建設占用耕地占補平衡。
以下 7 種情形導致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應納入縣級耕地年度“進出平衡”總體方案,落實耕地年度“進出平衡”。
1.按照規定標準在鐵路、公路等用地紅線外,以及河渠兩側、水庫周邊占用一般耕地種樹建設綠化帶的(不包括城鎮范圍內的綠化用地)。
2.經依法依規批準占用一般耕地實施國土綠化的。
3.經依法依規批準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獲得土地經營權的一般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的。
4.符合農田防護林建設相關標準,確需在一般耕地上建設農田防護林,且預計建成后達到國土變更調查分類標準變更為林地的。
5.經依法批準的新增農村道路、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導致耕地地類改變的種植業設施等占用一般耕地的。
6.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中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設施、田間道路等配套建設涉及占用一般耕地,在項目區內難以自行平衡的。
7.新建水庫淹沒區涉及占用一般耕地形成的水庫水面等其他國家規定需落實“進出平衡”的。
以下 4 種情形,造成耕地實質性減少的,要在年度國土變更調查前,補足同等數量、質量的耕地。
1.一般耕地因采礦造成塌陷且年度國土變更調查為非耕地的。
2.農民個體自發進行農業種植結構調整而將一般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的。
3.“三調”時為耕地,實地為林糧或果糧間作,由于郁閉度較低未調查為林地或園地,后達到郁閉度且年度國土變更調查為非耕地的。
4.其他未經批準改變耕地地類,導致一般耕地流向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等,確實難以恢復,年度國土變更調查為非耕地的。
八、耕地占補平衡新增耕地的來源
1.“二調”為非耕地,現狀為其他草地、鹽堿地、沙地、裸土地、坑塘水面、農村道路、溝渠、采礦用地、農村宅基地等。
2.現狀為設施農業用地的,“二調”和歷年國土變更調查確認為非耕地且未納入耕地保護范圍。
3.“二調”為非耕地,現狀為水工建筑用地、內陸灘涂、河流水面的,根據管理權限須征得相關主管部門的同意并由其出具同意整治開發的意見。
4.耕地田坎。田坎新增耕地上圖入庫時,應結合實施前、后優于 0.2 米高分辨率正射影像、項目規劃設計及竣工后勘測定界圖等相關材料,據實扣除實施后保留的田坎,測算新增耕地面積,按實際位置標注新增耕地位置。
5.“二調”為非耕地,現狀為林地、園地。對于“二調”時為非耕地(不含可調整地類)、最新年度國土變更調查為林地、園地(“三調”未標注“即可恢復”“工程恢復”屬性)的,允許整治開發的新增耕地用于占補平衡,需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1)要征得土地相關權利人同意;(2)涉及林地(包括部分園地但林業主管部門納入林地管理范疇)的,要征得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3)縣級政府組織自然資源、林業、環保、農業等方面的專家在現場踏勘的基礎上,進行可行性評估論證并出具論證意見。
九、耕地占補平衡補充耕地項目和耕地“進出平衡”整治恢復項目禁止實施的情形
實施土地整治、未利用地開發活動,要嚴格遵循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對立地條件、生態環境影響等進行充分論證后實施。嚴禁不顧生態環境盲目墾造耕地,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一級水源地、25 度以上陡坡地、河道湖庫區、林區及石漠化地等不宜耕種區域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整治開發或恢復耕地。
“三調”和最新年度國土變更調查為耕地的地塊,不得立項作為占補平衡新增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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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去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連續作出了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的決策部署,但從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以下簡稱“三調”)、2020年度國土變更調查和督察執法情況看,一些地方違規占用耕地植樹造綠、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一些工商資本大規模流轉耕地改變用途造成耕作層破壞,違法違規建設占用耕地等問題依然十分突出,嚴重沖擊耕地保護紅線。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落實《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嚴格耕地用途管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嚴格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制度。各地要結合遙感監測和國土變更調查,全面掌握本區域內永久基本農田利用狀況。1.永久基本農田現狀種植糧食作物的,繼續保持不變;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明確的永久基本農田劃定范圍,現狀種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糧食作物的,可以維持不變,也可以結合國家和地方種糧補貼有關政策引導向種植糧食作物調整。種植糧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
立即閱讀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去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連續作出了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的決策部署,但從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以下簡稱“三調”)、2020年度國土變更調查和督察執法情況看,一些地方違規占用耕地植樹造綠、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一些工商資本大規模流轉耕地改變用途造成耕作層破壞,違法違規建設占用耕地等問題依然十分突出,嚴重沖擊耕地保護紅線。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落實《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嚴格耕地用途管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嚴格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制度。各地要結合遙感監測和國土變更調查,全面掌握本區域內永久基本農田利用狀況。1.永久基本農田現狀種植糧食作物的,繼續保持不變;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明確的永久基本農田劃定范圍,現狀種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糧食作物的,可以維持不變,也可以結合國家和地方種糧補貼有關政策引導向種植糧食作物調整。種植糧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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