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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電力現貨市場的運營和管理,依法維護電力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推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電力市場體系第二條本規則所稱電力現貨市場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市場主體開展日前、日內和實時電能量交易的市場。電力現貨市場通第三條本規則適用于采用集中式市場模式的省/區域現貨市場,以及省/區域現貨市場與相關電力市場的銜接。采用分散第二章總體要求第一節建設目標和基本原則第四條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的目標是形成體現時間和空間特性、反映市場供需變化的電能量價格信號,發揮市場在電力資源第五條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與運營應堅持安全可靠、綠色低碳、經濟高效、穩步協同、公開透明原則。第二節建設路徑第六條近期推進省間、省/區域市場建設,以省間、省/區域市場“統一市場、協同運行”起步;逐步推動省間、省/區第七條電力現貨市場近期建設主要任務:第八條電力現貨市場中遠期建設主要任務:第三節運行要求第九條電力現貨市場應先開展模擬試運行、結算試運行,符合條件后進入正式運行。第十條電力現貨市場模擬試運行的啟動條件和工作內容如下:第十一條電力現貨市場結算試運行的啟動條件和工作內容如下:第十二條電力現貨市場正式運行的啟動條件和工作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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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電力現貨市場的運營和管理,依法維護電力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推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電力市場體系第二條本規則所稱電力現貨市場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市場主體開展日前、日內和實時電能量交易的市場。電力現貨市場通第三條本規則適用于采用集中式市場模式的省/區域現貨市場,以及省/區域現貨市場與相關電力市場的銜接。采用分散第二章總體要求第一節建設目標和基本原則第四條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的目標是形成體現時間和空間特性、反映市場供需變化的電能量價格信號,發揮市場在電力資源第五條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與運營應堅持安全可靠、綠色低碳、經濟高效、穩步協同、公開透明原則。第二節建設路徑第六條近期推進省間、省/區域市場建設,以省間、省/區域市場“統一市場、協同運行”起步;逐步推動省間、省/區第七條電力現貨市場近期建設主要任務:第八條電力現貨市場中遠期建設主要任務:第三節運行要求第九條電力現貨市場應先開展模擬試運行、結算試運行,符合條件后進入正式運行。第十條電力現貨市場模擬試運行的啟動條件和工作內容如下:第十一條電力現貨市場結算試運行的啟動條件和工作內容如下:第十二條電力現貨市場正式運行的啟動條件和工作內容如下:第三章市場成員第一節權利與義務第十三條電力市場成員包括電力市場主體、電網企業和市場運營機構。其中,電力市場主體包括各類型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第十四條發電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第十五條電力用戶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第十六條售電公司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第十七條其他市場主體根據參與的市場交易類型,享受與上述市場主體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并需滿足參與現貨市場的技術條第十八條電網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九條電力調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第二十條電力交易機構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第二節準入與退出第二十一條參加電力市場交易的市場主體應是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第二十二條準入電力市場的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原則上不允許退出。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愿申請辦理退市手續:第二十三條市場主體發生以下情況時,電力交易機構按有關規定強制其退出市場,并向地方主管部門和能源監管機構備案。第二十四條退出市場的市場主體應繳清市場化費用及欠費,處理完畢尚未交割的成交電量。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應解除零售代第三節注冊、變更與注銷第二十五條市場注冊具體應符合以下要求:第二十六條已完成市場注冊的市場主體,因故需要變更相關注冊信息的,應符合以下要求:第二十七條因故需要退出市場的市場主體,應及時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市場退出申請,履行或處理完成已成交合同有關事項,第四章市場構成與價格第一節市場構成第二十八條現貨市場一般包括日前市場、日內市場和實時市場。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實際構成。第二十九條可靠性機組組合是集中式市場的重要環節,在日前市場出清的基礎上開展。為滿足系統運行安全需要,可靠性機組第二節價格機制第三十條可根據電網結構和阻塞等情況,選擇節點邊際電價、分區邊際電價和系統邊際電價等機制。第三十一條在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市場主體具有報價權和參與定價權。代理購電用戶在現貨市場中不申報價格。市場主體第三十二條當系統發生局部可靠性問題、市場主體有序用電、省間緊急支援等情況,電力調度機構可按規則實施應急調度。應第三十三條發電側價格由電能量價格、輔助服務費用等構成。第三十四條用戶側用電價格由電能量價格、輸配電價格、輔助服務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構成。代理購電用戶用電價格按第三十五條輸配電價(含線損及交叉補貼)以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為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遵循政府有關規定。第三節阻塞管理第三十六條通過在市場出清中考慮線路/斷面安全約束等方式進行阻塞管理。采用分區電價或節點電價所產生的阻塞費用,可第四節市場限價第三十七條市場限價設定應考慮經濟社會承受能力,有利于市場發現價格,激勵投資,引導用戶側削峰填谷,防范市場運行風第三十八條現貨市場限價包括電能量市場、輔助服務市場價格上限、下限。第三十九條市場限價應綜合考慮邊際機組成本、電力供需情況、失負荷價值、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經科學測算后按規則規定第四十條市場限價應與市場建設相適應,并加強不同交易品種市場限價的協同。第四十一條現貨市場限價規則、二次價格上限規則、市場價格達到限值后的價格干預規則等管制性價格規則由國務院價格主管第五章現貨市場運營第一節交易原則第四十二條參加省/區域市場、省間市場的成員,分別遵守所參加市場的市場規則,按照所參加市場的規則和交易結果承擔相第二節參數管理與數據準備第四十三條參與電力市場的發電企業(機組)按要求,向電力市場運營機構提供運行技術參數,作為電力現貨市場出清的參數第四十四條電網企業負責預測代理購電用戶及保障居民、農業用電量規模,并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發布。第四十五條在市場主體申報前,省/區域電力調度機構開展運行日分時段負荷預測和母線負荷預測。第四十六條各地根據系統運行需要,確定系統正、負備用要求?,F貨交易出清結果需同時滿足運行日的系統備用要求,特殊時第四十七條基于發、輸變電設備投產、退役和檢修計劃,結合電網實際運行狀態,確定運行日的發、輸變電設備檢修和投運計第四十八條系統安全約束條件包括但不限于輸變電設備極限功率、斷面極限功率、發電機組(群)必開必停約束、發電機組(第三節市場申報第四十九條現貨交易每日連續運行,市場主體需在規定時間前向市場運營機構提交申報信息,遲報、漏報或不報者均默認采用第四節日前市場第五十條國家電力調度機構按照中長期合同約定曲線和電網實際運行情況,于規定時間前下發運行日送受兩端市場的中長期第五十一條按照省間中長期送受電計劃,進行信息發布并組織市場主體報價,省/區域電力調度機構形成省/區域日前預平衡第五十二條國家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省間申報信息開展省間日前市場。省間市場日前交易結果疊加跨省跨區聯絡線中長期計劃,第五十三條開展日前市場的地區,省/區域市場運營機構按照上級電力調度機構下發的省間交易結果形成的聯絡線計劃,進行第五節日內市場第五十四條省/區域電力調度機構以日前調度計劃為基礎,根據日內運行情況和相關預測信息,滾動優化日內機組組合。具備第六節實時市場第五十五條省/區域電力調度機構根據最新的電力負荷預測、聯絡線計劃和系統約束條件等,以發電成本最小為目標進行出清第七節市場出清和結果發布第五十六條市場運營機構應按照規則規定時間向市場主體發布對應出清結果,當發生出清結果缺失或錯誤時,應根據規則及時第八節發電成本調查第五十七條機組發電成本的組成部分包括啟動成本、變動成本(含空載成本)等。第五十八條發電成本情況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通過組織開展成本調查獲得。第五十九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結合發電成本變化趨勢,及時開展成本調查,明確各類型機組成本。第六章市場銜接機制第一節中長期與現貨市場銜接第六十條現貨市場運行地區應約定中長期交易合同曲線或曲線形成方式,曲線或曲線形成方式由市場主體自主協商(含自愿第六十一條現貨市場運行地區中長期合同應約定分時電量、分時價格等,并根據需要確定結算參考點。第六十二條現貨市場運行地區應提高中長期交易效率,開展分時段的標準化交易,增加交易頻次、縮短交易周期,中長期交易第六十三條跨省跨區交易結果作為送端關口負荷增量,買方成交結果作為受端關口電源,分別參與送、受端省/區域內市場出第二節代理購電與現貨市場銜接第六十四條根據各省實際條件,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與其他用戶平等參與現貨交易,公平承擔責任義務。代理購電產生的偏第六十五條電網企業考慮季節變更、節假日安排等因素分別預測代理購電分時段用電量。電網企業通過參與場內集中交易方式第六十六條代理工商業用戶購電電量參與現貨市場產生的偏差電費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第六十七條為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按月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第三節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市場銜接第六十八條電力調度機構以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標準為依據,明確各類輔助服務需求確定方法,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更新輔助第六十九條通過現貨市場滿足系統調峰需求的,不再設置與現貨市場并行的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品種。第七十條現貨市場起步階段,可單獨開展調頻輔助服務交易;具備條件時,電能量市場與調頻輔助服務市場聯合出清。第七十一條現貨市場起步階段,可單獨開展備用輔助服務交易;具備條件時,電能量市場與備用輔助服務市場聯合出清。第七十二條適時引入爬坡、轉動慣量等輔助服務交易品種,對調節性資源進行市場化定價。第七十三條按照“誰提供、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原則,建立用戶側參與輔助服務費用的分攤與返還機制。第四節容量補償機制與現貨市場銜接第七十四條各地要按照國家總體部署,結合實際需要探索建立市場化容量補償機制,用于激勵各類電源投資建設、保障系統發第七十五條開展現貨市場的地區,要做好現貨市場與市場化容量補償機制的銜接。第七章計量第一節計量要求第七十六條計量管理的目的是保證電能計量量值的準確性、溯源性、及時性,電能計量裝置運行安全可靠,維護市場成員合法第七十七條發用單元各計量點結算時段電量應通過計量裝置計量或通過數據擬合獲得,并考慮變(線)損電量。第二節計量裝置管理第七十八條電網企業應當根據市場運行需要為市場主體安裝符合技術規范的計量裝置;計量裝置滿足市場主體要求后,在以后第七十九條直接參與現貨市場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計量點應配置符合國家標準的電表和計量自動化終端,滿足電力現貨市場第八十條電網企業負責本供電營業區內所有用于交易結算(含發電企業上網交易電量)的電能計量裝置的計量管理。發電企第八十一條電網企業根據市場主體的申請,設置關口電能計量點,作為交易結算計量點。第三節計量數據管理第八十二條發電單元關口計量點的電量數據通過相關計量點計量或擬合確定;電力用戶(含代理購電用戶)關口計量點的電量第八十三條計量數據應當滿足最小交易周期的結算需要,電網企業應對各結算時段內計量數據進行校核,保證計量數據準確、第八十四條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數據采集、校驗、估算的細則和標準,及時、準確計量其服務區域內市場主體計量裝置記錄的第八十五條電網企業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對采集到的數據進行物理計量點到產權分界點的變(線)損分配。第八十六條電網企業應按照結算周期,依據適用于計量裝置及相關市場主體的通用校核規則、個別計量裝置特定的校核規則及第八十七條對于存在計量裝置計量時段暫時無法滿足結算要求等情況的電力用戶,數據擬合可采用插值法、外推法、樣本法等第八十八條電網企業應當按照電力市場結算要求定期抄錄各類市場主體和居民、農業的電能計量裝置數據,并將各類市場主體第八十九條電網企業應按照市場主體詢問及爭議,對計量數據問題進行分類管理,并按規定進行處理。第九十條當計量數據缺失、錯誤或不可用時,可由相應市場主體或電網企業提出,并由具備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確認并出具第九十一條電網企業負責市場主體計量數據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原始分時計量數據、調整和匯總后的電量數據(包括線(變)第八章市場結算第一節市場結算管理第九十二條本規則中結算適用于現貨市場中批發市場主體的結算,及中長期市場、輔助服務市場等與現貨市場結算相關的內容第九十三條電能量批發市場可以按以下兩種方式結算:第九十四條現貨市場可采用“日清月結”的結算模式,每日對已執行的成交結果進行清分計算,以自然月為周期出具結算依據第九十五條結算時段是指市場進行結算的最小時段,每個結算時段以市場設計為準。每個結算時段的電費由相關出清時段的出第九十六條電力市場結算不得設置不平衡資金池,每項結算項目均需獨立記錄,分類明確疏導,輔助服務費用、成本補償、阻第二節市場結算權責第九十七條電力交易機構在市場結算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第九十八條電網企業在市場結算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第九十九條市場主體在市場結算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第三節市場結算計算第一百條省/區域內發電側主體電能量電費計算應符合以下要求:第一百〇一條省/區域內用戶側主體電能量電費計算應符合以下要求:第一百〇二條可約定用戶側統一(分區)結算點價格進行用戶側結算,市場盈余計算及分配應符合以下要求:第一百〇三條輔助服務費用計算應符合以下要求:第一百〇四條機組和場站的容量費用為其有效容量乘以容量補償標準或容量價格。容量費用可由電力用戶分攤。第四節結算依據及流程第一百〇五條市場主體結算依據應包括但不限于現貨電能量電費、中長期合同電費(包括雙邊合同、政府授權合約等)、輔助服第一百〇六條電力交易機構和電網企業應確定結算周期、結算依據和結算賬單出具日期以及收付款日期等,在此基礎上制定相關第一百〇七條電力交易機構從電力調度機構及電網企業按日獲取每個市場主體的計量數據,計算每個市場主體批發市場的月度結第一百〇八條在每個自然月結束后的第10個工作日,由電力交易機構向市場主體出具結算依據,并推送給電網企業。第一百〇九條電網企業在規定截止日期前,根據結算依據向市場主體發布結算賬單。第一百一十條用電側主體應根據其結算賬單在規定截止日期前向電網企業全額支付相關電費。電網企業應根據結算賬單在規定截第一百一十一條結算賬單內容包括結算依據、匯總表及其他適用的附加項目。向用電側主體收取電費的結算賬單應包括電費、輸配第五節結算問詢及調整第一百一十二條市場主體可按規定對結算明細數據、結算依據計算過程、結算依據內容等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問詢,可按規定就結第一百一十三條結算調整應符合以下要求:第六節違約處理第一百一十四條對付款違約市場主體的處理應符合以下要求:第九章信用管理第一節總體原則第一百一十五條開展電力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實現對電力現貨市場信用與風險的評估、預警和控制,保障電力現貨市場安全有序運第一百一十六條應當依法依規建立科學明晰的信用評價體系,對市場主體開展信用評價;建立信用風險管理機制,按照公開、公平第一百一十七條市場運營機構協助政府相關部門,根據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和市場運營情況,進行電力市場信用管理;能源監管第一百一十八條信用管理對象為參加電力市場的市場主體。第一百一十九條信用管理主要內容包括:市場主體的信用檔案管理、信用評價、信用風險管理、履約保函及保險管理等。第二節信用管理權責第一百二十條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對信用管理對象進行信用等級評價、風險分級管理、履約保函及保險管理等工第一百二十一條市場主體應遵守電力市場信用管理的制度和辦法,主動配合開展信用評價;按照信用管理結果及時足額提交履約擔第三節信用評價第一百二十二條信用評價標準體系包括指標內容、評分標準、評級標準。(一)指標內容包括基本條件、守信情況、財務情況及信用情況等。(二)電力交易機構根據指標內容制定評分標準和評級標準。第一百二十三條市場主體按照要求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相應資料,電力交易機構根據評分標準對市場主體開展信用評價,依據評分第一百二十四條電力交易機構對市場主體定期開展信用評價工作,并不定期開展抽查。根據定期評定和不定期抽查結果進行等級調第一百二十五條電力交易機構匯總信用評價相關資料及數據,建立數字化信用檔案,按月定期報送政府主管部門、能源監管機構。第一百二十六條電力交易機構根據信用評價標準體系,科學設置各信用等級對應的財務風險等級標準,開展市場主體風險管控工作第一百二十七條電力交易機構依據財務風險等級標準,制定各等級的風險管理措施。風險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信用保證第十章信息披露第一節總體原則第一百二十八條市場成員應當按照《第一百二十九條信息披露應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易于使用的原則。市場競爭所需信息應當充分披露,信息披露主體對其第二節信息披露權責第一百三十條信息披露主體是指參與電力現貨市場的市場成員。第一百三十一條電力交易機構總體負責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的實施,應當設立信息披露平臺。信息披露主體按照標準格式通過信第三節信息披露內容與管理第一百三十二條按照信息公開范圍,電力現貨信息分為公眾信息、公開信息、私有信息和依申請披露信息四類。第一百三十三條電力交易機構應確保信息披露文檔形式以可導出的、常規文件格式為主。任何市場成員不得違規獲取或泄露未經授第一百三十四條信息披露主體發現已披露信息有誤的,應及時更正并公布。第一百三十五條依申請披露信息納入特定管理流程,由申請人發起申請,經現貨市場第一責任單位審核通過并承諾履行保密責任后第十一章風險防控第一節基本要求第一百三十六條建立健全電力市場風險防控機制,有效防控和處理市場風險,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和市場平穩運行,維護市場主體合第一百三十七條市場運營機構負責建立健全電力市場風險防控相關機制,經市場建設第一責任單位會同能源監管機構審定同意后執第二節風險分類第一百三十八條電力市場風險指發生嚴重不正當競爭行為、危害事件或不利影響,導致電力市場交易活動無法正常開展、危及電力第一百三十九條電力市場風險類型包括但不限于:第三節風險防控與處置第一百四十條市場風險監測以事前、事中為主。市場運營機構按照政府有關部門要求,加強對電力市場各類交易活動的風險防范第一百四十一條市場運營機構按照有關程序對市場風險進行預警,并報告能源監管機構和政府主管部門。第一百四十二條市場運營機構負責編制各類風險處置預案,包括風險級別、處置措施、各方職責等內容,根據實際滾動修編市場風第一百四十三條市場風險發生時,各方按照事前制定的有關預案,在事中、事后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置,盡可能減小風險造成的第十二章市場監管第一百四十四條各地能源監管機構會同政府相關部門,根據職能依法履行電力現貨市場監管職責。電力市場監管依法依規進行,并第一百四十五條市場操縱行為是指市場主體違反公平競爭原則,通過不正當手段制造市場供需緊張或寬松的行情、操縱或影響市場第一百四十六條對于市場成員的市場操縱、泄露市場涉密信息等違規行為,可依據有關規定處理。第一百四十七條能源監管機構可根據需要,聘請第三方機構對交易開展情況進行業務稽核,并提出完善規則等相關建議。第一百四十八條現貨市場建設第一責任單位和能源監管機構根據工作要求,可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開展市場監測,第三方監測包第十三章市場干預第一節市場干預條件第一百四十九條市場干預分為政府干預和運營機構干預。政府干預市場措施包括臨時中止市場運行、中止部分或全部規則的執行、第一百五十條現貨市場運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能源監管機構與現貨市場第一責任單位按職責作出市場干預決定,并第一百五十一條現貨市場運行過程中出現如下情況時,市場運營機構應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則對市場進行干預,并盡快報告能源監管第二節市場干預內容第一百五十二條市場運營機構須按要求記錄干預的原因、措施,分析存在的問題,形成方案建議,并盡快向能源監管機構和政府有第一百五十三條市場運營機構應公布市場干預情況原始日志,包括干預時間、干預人員、干預操作、干預原因,涉及《電力安全事第一百五十四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現貨市場第一責任單位、能源監管機構依據職責可采取價格管制的方式干預市場,市場價格干第一百五十五條市場干預期間的電價形成方式由政府主管部門與能源監管機構確定,并在省/區域市場交易規則中明確。若干預期第三節市場中止和恢復第一百五十六條當觸發市場干預條件,且市場中止之外的措施不足以將市場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由現貨市場第一責任單位與能源第一百五十七條當異常情況解除、電力市場重新具備各項運行條件后,經現貨市場第一責任單位、能源監管機構同意,市場運營機第一百五十八條現貨市場第一責任單位與能源監管機構應建立電力市場中止和恢復工作機制并發布實施。第十四章爭議處理第一百五十九條市場主體之間、市場主體與市場運營機構之間、市場主體與電網企業之間因參與電力現貨市場發生爭議的,可向市第一百六十條市場成員應按照以下規定時間提出爭議調解申請:第一百六十一條市場成員有義務為政府有關部門、能源監管機構提供爭議處理所需的數據和材料,并遵守保密規定。第十五章技術支持系統第一百六十二條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與市場成員及市場運營所需相關系統的數據通信應符合相關標準和通信協議。第一百六十三條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功能規范要求:第一百六十四條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第三方校驗要求:第一百六十五條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數據交互和管理的要求:第十六章規則制定第一百六十六條按照中央文件關于電力市場建設的職責分工要求,結合各地能源轉型需要和市場建設進程,及時制修訂各地電力現第一百六十七條電力現貨市場運營規則的編制應按以下要求開展:第一百六十八條電力現貨市場運營規則的關鍵條款包括但不限于:總則、總體要求、市場成員、市場構成與價格、現貨市場運營、附件一名詞解釋附件二關鍵條款主要內容附件1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征求意見稿)二〇二二年十一月I目錄第一章總則...............................................................................-1-第二章總體要求.......................................................................-2-第一節建設目標和基本原則...............................................-2-第二節建設路徑...................................................................-2-第三節運行要求...................................................................-4-第三章市場成員.......................................................................-7-第一節權利與義務...............................................................-7-第二節準入與退出.............................................................-12-第三節注冊、變更與注銷.................................................-13-第四章市場構成與價格.........................................................-16-第一節市場構成.................................................................-16-第二節價格機制.................................................................-17-第三節阻塞管理.................................................................-18-第四節市場限價.................................................................-18-第五章現貨市場運營.............................................................-20-第一節交易原則.................................................................-20-第二節參數管理與數據準備.............................................-20-第三節市場申報.................................................................-21-第四節日前市場.................................................................-21-第五節日內市場.................................................................-22-第六節實時市場.................................................................-22-II第七節市場出清和結果發布.............................................-22-第八節發電成本調查.........................................................-23-第六章市場銜接機制.............................................................-24-第一節中長期與現貨市場銜接.........................................-24-第二節代理購電與現貨市場銜接.....................................-24-第三節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市場銜接.............................-25-第四節容量補償機制與現貨市場銜接.............................-25-第七章計量.............................................................................-27-第一節計量要求.................................................................-27-第二節計量裝置管理.........................................................-27-第三節計量數據管理.........................................................-29-第八章市場結算.....................................................................-32-第一節市場結算管理.........................................................-32-第二節市場結算權責.........................................................-33-第三節市場結算計算.........................................................-34-第四節結算依據及流程.....................................................-39-第五節結算問詢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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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奇工作室
上傳于: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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