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廢環保自主驗收那些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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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并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意味著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項目竣工后均需由建設單位自主開展環境保護驗收,不再需要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為了幫助企業進行自主驗收,小編專門梳理了企業自主進行固廢驗收過程的環節及注意事項。
一、驗收依據
建設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規定,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驗收的程序和內容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過程中,以排放污染物為主的建設項目,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編制驗收監測報告;主要對生態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編制驗收調查報告;火力發電、石油煉制、水利水電、核與輻射等已發布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建設項目,按照該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編制驗收監測報告或者驗收調查報告。
二、編制驗收報告
驗收報告分為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意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三項內容。
驗收意見包括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工程變動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驗收結論和后續要求等內容,驗收結論應當明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存在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驗收意見。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中應當如實記載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過程簡況、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除環境保護設施外的其他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實施情況,以及整改工作情況等。
三、驗收調試
需要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的,建設單位應當確保調試期間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等相關管理規定。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排污單位應當在項目產生實際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或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取得的,建設單位不得對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
信息公開的時限和內容。除按照國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一)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公開竣工日期;(二)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前,公開調試的起止日期;(三)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驗收報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四、驗收期限
驗收期限是指自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長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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