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申請報告,是企業投資建設應報政府核準的項目時,為獲得項目核準機關對擬建項目的行政許可,按核準要求報送的項目論證報告。
準備資料:
1、項目申報單位概況:包括項目申報單位的主營業務、經營年限、資產負債、股東構成、主要投資項目、現有生產能力等內容;
2、項目主體征地拆遷和移民安置規劃方案;
3、項目主體資源利用方案;
4、項目主體資源節約方案;
5、項目主體對項目的選址及用地方案:廠區位置、建筑平米、廠區平面布置圖、購置價格、當地土地價格;
6、項目主體資源開發方案;
7、項目總投資、產品及介紹、產量、預計銷售價格、直接成本及清單(含主要材料規格、來源及價格);
8、技術及來源、設計專利標準、工藝描述、工藝流程圖,對生產環境有特殊要求的請說明(比如防塵、減震、有輻射、需要降噪、有污染等)
9、項目擬新增的人數規模,擬設置的部門和工資水平,估計項目工資總額(含福利費);
10、提供公司近三年營業費用、管理費用等扣除工資后的大致數值及占收入的比例;
11、公司享受的增值稅、所得稅稅率,其他補貼及優惠事項;
12、項目產品價格及原料價格按照不含稅價格測算,如果均能明確含稅價格請逐項列明各種原料的進項稅率和各類產品的銷項稅率;
13、其他資料及信息根據可研研究工作需要隨時溝通。
審批權限:
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限額以上更新改造項目、3000萬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資項目,經市計委(限額以上的工業更新改造項目經市經委)審核后,報國家計委(限額以上
的工業更新改造項目報國家經貿委)審批,其中2億元以上項目,由國務院審批。
小型基本建設項目,限額以下更新改造項目
(1)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內資項目、總投資5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性利用外資項目、300萬美元以上的非生產性利用外資項目由市計委(工業更新改造項目由市經委)審批。
(2)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內資項目、總投資500萬美元以下的生產性利用外資項目、300萬美元以下的非生產性利用外資項目,山區(縣)、局、總公司審批。
(3)中央在京單位與本市地方單位合建的項目,由市計委、市建委聯合審批。
其它幾類項目的審批
(1)外省市省級單位駐京辦事處,經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批準設立,具體建設規模由市建委予以確認。
(2)外省市地區級及以下機構的駐京聯絡處、各大企業的駐京辦事機構,經市政府辦公廳批準設立,具體建設規模經有關省、市、自治區計委或企業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市計委予以確認。
(3)外省市單位在京獨資建設的項目,按上述權限由項目所在地區縣計委或市計委審批。
下列項目,不論規模大小均需報國家審批
(1)外商投資的賓館、飯店項目,需經市計委、市經貿委、市旅游局聯合初審后,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部、國家旅游局審批。
(2)需國家補助投資或使用國家統借外匯的項目,需由市計委上報國家計委審批。
(3)國家規定的限制類(乙)外商投資項目。
下列項目在市計委審批之前需征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
(1)汽車檢測場或汽車駕校,需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2)歌舞廳項目,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需征得市文化局同意(500平方米以下,在征得區縣文化局同意后,由區縣計委審批)。
(3)經營黃金飾品的項目,需征得市人民銀行同意。
(4)施工企業需征得市建委同意。
(5)勘察設計企業需征得首規委辦同意。
(6)房地產物業管理公司需征得市房地局同意。